/images/skindefaultimagesa1.jpg
/images/skindefaultimagesa2.jpg
/skin/default/images/a3.jpg
/skin/default/images/a4.jpg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双公示公开 >> 行政处罚

山环罚〔2017〕38号

时间:2017-10-01 09:16:24  点击次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山环罚〔201738

 

河南省鹤标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含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07682855XR

地址:鹤壁市山城区牟山大道中段路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811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房西南侧土地(无三防措施)上有倾倒废机油渣。以上事实有我单位“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之规定。

我局于20178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山环罚先201738),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山环罚先201738)和《送达回执》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光大支行

户名:鹤壁市山城区区级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4100150141705020052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城区人民政府或者鹤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壁市山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7831





上一篇:山环罚〔2017〕36号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