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保持城市水域清洁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并明确除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禽类每只50元,畜类每头100元罚款。
城市水域内禁止设置定置渔网、渔箱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水域水面应当保持清洁,岸坡应当保持整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漂浮物。
禁止在城市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箱等。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举报电话:
浚 县:0392—6877009
淇 县:0392—2119111
淇滨区:0392—3272110
山城区:0392—2625902
鹤山区:0392—2896663
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0392—3221380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0392—687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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