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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六:城市停车场建成后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用途

时间:2018-06-20 09:24:24  点击次数: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城市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用途;要求洗车及修车经营者、临街经营者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洗车、修车经营者应室内或者院内作业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及专业喷漆的经营者,应当室内或者院内作业,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停车场建成后不得擅自停用、改变 用途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擅自停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擅自停用停车场(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

  临街经营者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临街各类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或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渣土或者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您发现身边有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奖励,并对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

  浚 县:0392-6877009

  淇 县:0392-2119111

  淇滨区:0392-3272110

  山城区:0392-2625902

  鹤山区:0392-2896663

  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0392-3221380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0392-6875706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城市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用途;要求洗车及修车经营者、临街经营者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洗车、修车经营者应室内或者院内作业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及专业喷漆的经营者,应当室内或者院内作业,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停车场建成后不得擅自停用、改变 用途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擅自停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擅自停用停车场(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

  临街经营者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临街各类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或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渣土或者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您发现身边有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奖励,并对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

  浚 县:0392-6877009

  淇 县:0392-2119111

  淇滨区:0392-3272110

  山城区:0392-2625902

  鹤山区:0392-2896663

  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0392-3221380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0392-6875706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城市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用途;要求洗车及修车经营者、临街经营者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洗车、修车经营者应室内或者院内作业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及专业喷漆的经营者,应当室内或者院内作业,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停车场建成后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用途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擅自停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擅自停用停车场(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

 

  临街经营者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临街各类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或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渣土或者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您发现身边有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奖励,并对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

 

  浚 县:0392-6877009

 

  淇 县:0392-2119111

 

  淇滨区:0392-3272110

 

  山城区:0392-2625902

 

  鹤山区:0392-2896663

 

  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0392-3221380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0392-687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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