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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时间:2018-05-29 09:20:37  点击次数: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并对责任人的义务进行了明晰。

 

  《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区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是责任区的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无占道经营、店外设摊、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保持建(构)筑物外墙整洁。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铺招牌、遮阳雨篷、卷帘门、阳台封闭等应当符合规定;建(构)筑物门窗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三)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无杂草和废弃物,无抛撒渣土,无蚊蝇孳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

 

  (五)举行集会、会展等大型活动,组织者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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