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封闭、改建建筑物阳台和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
封闭、改建建筑物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封闭建筑物阳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改建建筑物阳台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随意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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