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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五门店招牌破损应及时维修更换

时间:2018-06-12 09:23:15  点击次数: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设置户外广告牌、门店招牌、标语牌、橱窗等作出具体要求,对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作出了明确规定。

 

  户外广告牌、门店招牌、标语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①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门店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各类工程施工  和室外作业应保证环境卫生并公布施工期限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护栏和围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并公布施工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流出场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您发现身边有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奖励,并对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

 

  浚县:0392-6877009

 

  淇县:0392-2119111

 

  淇滨区:0392-3272110

 

  山城区:0392-2625902

 

  鹤山区:0392-2896663

 

  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0392-3221380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0392-6875706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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